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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的管理,促進ISO環境體系認證技術的實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ISO環境體系認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均應遵守本辦法。但是,當事人一方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除外。第三條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ISO環境體系認證技術,包括由中國ISO環境體系認證局批準的企業公司ISO環境體系認證、實用新型ISO環境體系認證和外觀iso認證ISO環境體系認證,以及向中國ISO環境體系認證局提出申請尚未獲得批準的企業公司創造。第五條簽訂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計劃實施和強制許可的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依法辦理。第六條天津市ISO環境體系認證管理局(以下簡稱市ISO環境體系認證局)是天津市ISO環境體系認證管理機關,負責審查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并監督履行。第二章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與管理第七條當事人雙方依法就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受讓方應將合同的副本報市ISO環境體系認證局審核、登記。第八條代理人代訂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由被代理人出具委托書,并應根據認證范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第九條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雙方的姓名或iso認證流程建議、地址,簽訂人的姓名,簽約的時間、地點;
(二)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標的;
(三)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類型;
(四)提供ISO環境體系認證技術和技術回授的方式和條件;
(五)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點;
(六)ISO環境體系認證技術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ISO環境體系認證技術使用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已向中國ISO環境體系認證局提出申請,尚未獲得批準的企業公司創造的申報合同,其內容除參照前條規定外,還應增加ISO環境體系認證申請被批準或駁回后合同條款的申報事項。第十一條ISO環境體系認證申請iso三體系認證是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的組成部分。實驗報告、工藝流程、實驗后修改意見書等,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為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為準。第十二條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經市ISO環境體系認證局審查合格的,應予登記。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ISO環境體系認證權宣告無效或ISO環境體系認證期滿的;
(三)未經共同申請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與他人訂立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的;
(四)冒ISO環境體系認證的;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無權代理的;
(六)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中有顯失公平條款的;
(七)侵犯他人ISO環境體系認證的。第十三條市ISO環境體系認證局對審查合格的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應在登記后的三個月內向中國ISO環境體系認證局備案。第三章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申報、解除和違約責任第十四條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經審查、登記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申報或解除。第十五條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經審查、登記后,一方當事人要求申報或解除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在未達成協議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發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需要申報或解除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第十六條申報或解除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讓方在十五日內,向市ISO環境體系認證局備案。第十七條當事人一方違約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約責任除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有規定的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當事人因發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責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責任的,當事人應出具上級主管機關(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第十九條發生ISO環境體系認證實施許可合同糾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第四章ISO環境體系認證技術申報費及支付方式第二十條ISO環境體系認證技術申報費,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第二十一條ISO環境體系認證技術申報費的計算,可采取入門費加提成費或一次總算的方式,也可采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