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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流程
- 中文名
-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流程
- 服務類別
- 企業服務資質認證
- 服務宗旨
- 華認企業服務資質辦理全程無憂,流程簡單,全國各地均可辦理!
- 服務介紹
-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流程就是公司符合相關行業規定的,證明自身生產等能力的相關文件、證件。公司如果沒有通過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流程,那么就是擁有再多的注冊資金,也不能經營。當然這只是針對需要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流程的企業。
企業服務資質認證簡介
企業服務資質認證 iso體系認證
企業服務資質認證 流程
企業服務資質認證概述
“中國有機產品標志”的主要圖案由三部分組成,既外圍的圓形、中間的種子圖形及其周圍的環形線條。
標志外圍的圓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諧、安全,圓形中的“中國有機產品”字樣為中英文結合方式。既表示中國有機產品與世界同行,也有利于國內外消費者識別。
標志中間類似于種子的圖形代表生命萌發之際的勃勃生機,象征了有機產品是從種子開始的全過程認證,同時昭示出有機產品就如同剛剛萌發的種子,正在中國大地上茁壯成長。
種子圖形周圍圓潤自如的線條象征環形道路,與種子圖形合并構成漢字“中”,體現出有機產品植根中國,有機之路越走越寬廣。同時,處于平面的環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變體,種子形狀也是“O”的變形,意為“China Organic”。
綠色代表環保、健康,表示有機產品給人類的生態環境帶來完美與協調。橘紅色代表旺盛的生命力,表示有機產品對可持續發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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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經2004年9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長江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貿易的發展,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提高有機產品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銷售過程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過程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以及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規則,統一的合格評定程序,統一的標準,統一的標志。
第六條 國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開展有機產品認證認可的國際互認。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對外簽署的有機產品認證互認協議開展相關互認活動。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七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并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境外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檢查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第九條 從事與有機產品認證有關的產地(基地)環境檢測、產品樣品檢測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取得實驗室認可。
第十條 國家認監委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予以批準。
國家認監委定期公布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和有機產品檢測機構的名錄。不在目錄所列范圍之內的認證機構和產品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有機產品的認證和相關檢測活動。
第三章 認證實施
第十一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應當依據有機產品國家標準。
出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公開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的標準、認證基本規范、規則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三條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自愿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產品產地(基地)區域范圍,生產、加工規模;
(三)產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計劃;
(四)產地(基地)、加工或者銷售場所的環境說明;
(五)符合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有機產品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聲明;
(八)其他材料。
申請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的,還應當提供其與有機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簽定的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受理有機產品認證后,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規則規定的程序實施認證活動,保證有機產品認證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并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
第十六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作出認證結論,并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對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并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在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證書中應當注明“轉換”字樣和轉換期限,并應當使用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九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獲證單位和個人、獲證產品進行有效跟蹤檢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二十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第二十一條 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產品的單位及個人和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認證證書確定的產品范圍和數量銷售有機產品,保證有機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的一致性。
第四章 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規定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和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式樣。
第二十三條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獲證單位和個人名稱、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面積和產品種類;
(三)有機產品認證的類別;
(四)依據的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五)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范圍、數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
(六)頒證機構、頒證日期、有效期和負責人簽字;
(七)在有機產品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注明“轉換”字樣和轉換期限。
第二十四條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五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一)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二)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三)產品種類變更的;
(四)有機產品轉換期滿,需要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重新申請認證:
(一)產地(基地)、加工場所或者經營活動發生變更的;
(二)其他不能持續符合有機產品標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
(一)獲證產品不能持續符合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的;
(二)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發生變更的;
(四)產品種類與證書不相符的;
(五)未按規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機產品標志的。
對于撤銷的證書,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分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圖案見附件。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相應英文(ORGANIC)。
在有機產品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使用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該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轉換產品”字樣和相應英文(CONVERSION TO ORGANIC) 。
第二十九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范圍、數量內使用。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將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印制在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材料上,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三十條 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同時,應當在相鄰部位標注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機構名稱,其相關圖案或者文字應當不大于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三十一條 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第三十二條 有機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配料生產”字樣。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只能在產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種配料為“有機”字樣。
有機配料,應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
第三十三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在作出撤銷、暫停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決定的同時,應當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停止使用、暫時封存或者銷毀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家認監委應當組織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有機產品認證以及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組織同行進行評議;
(二)向被認證的企業或者個人征求意見;
(三)對認證及相關檢測活動及其認證決定、檢測結果等進行抽查;
(四)要求從事有機產品認證及檢測活動的機構報告業務情況;
(五)對證書、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六)對銷售的有機產品進行檢查;
(七)受理認證投訴、申訴,查處認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有機產品銷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藏和經營等過程中,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跟蹤檢查體系和生產、加工、銷售記錄檔案制度。
第三十六條 進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并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結論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結論、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或者投訴。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偽造、冒用、買賣、轉讓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等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有機產品檢測機構以及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人員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有機產品認證收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圖案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根據使用需要,分為10mm、15mm、20mm、30mm和60mm等五種規格。
潮往 發表于 2022-03-21 19:09:27
對于有機產品認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出臺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等法律法規,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需經國家認監委審批后,方可在國內開展有機產品認證。無公害食品在生產過程中允許使用農藥和化肥,但不能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殘留農藥。綠色食品在生產過程中允許使用農藥和化肥,但對用量和殘留量的規定通常比無公害標準要嚴格。相較之下,有機食品的要求是最高的。由于要求比較嚴格,有機食品在種植過程中絕不允許使用化學農藥和肥料,取代的只能用生物發酵辦法產生的生物農藥或人工除蟲。
yexuwangyou36 發表于 2022-03-22 22:08:30
農產品認證有以下幾點:
1、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是為保障農產品生產和消費安全而實施的政府質量安全擔保制度,屬于政府行為,公益性事業,不收取任何費用。其生產過程中允許使用農藥和化肥,但不能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高毒性、高殘留農藥。
2、綠色食品認證: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商標標志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食品。
3、有機食品認證:有機食品生產的基本要求:生產基地在最近三年內未使用過農藥、化肥等違禁物質;種子或種苗來自自然界,未經基因工程技術改造過;生產單位需建立長期的土地培肥、植保、作物輪作和畜禽養殖計劃;生產基地無水土流失及其他環境問題;作物在收獲、清潔、干燥、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未受化學物質的污染;從常規種植向有機種植轉換需兩年以上轉換期,新墾荒地例外;生產全過程必須有完整的記錄檔案?!队袡C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和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認證實施規則,并對外公布?!队袡C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七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活動的能力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認證機構國家標準的要求。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檢查員,應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
帶小魚 發表于 2022-03-23 01:57:40
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以及《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過程進行評價的活動。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均需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
淺靨 發表于 2022-03-23 04:46:07
如何辨認有機食品產品的標識要求 a. 按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 b. 有機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 c. 有機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獲得有機轉換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轉換”,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認證機構的標識不能含有誤導消費者將有機轉換產品作為有機產品的內容。 d.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產品,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配料生產”,并應注明獲得認證的有機配料的比例。 e.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產品,有機配料為轉換期產品的,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轉換配料生產”,并應注明獲得認證的有機轉換配料的比例。 f.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只能在產品配料表中將某種獲得認證的有機配料標識為“有機”,并應注明有機配料的比例。 g.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有機配料為轉換期產品的,只能在產品配料表中將某種獲得認證的配料標識為“有機轉換”,并注明有機轉換配料的比例。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僅用于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或者加工并經認證機構認證的相應的有機產品或者有機轉換產品。 h.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的圖形與顏色要求如圖
1、圖2所示: i. 印制的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應當清楚、明顯。 j. 印制在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材料上的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k. 認證機構標識o.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機構名稱的印刷應當清楚。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標志,僅用于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或者加工并經該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p. 認證機構的標識的相關圖案或者文字應不大于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或者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圖圖 發表于 2022-03-23 04:46:14
有機產品指來自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根據有機農業生產要求和相應標準生產加工,并且通過合法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的農副產品及其加工品。我國有機產品認證需要通過專業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2012年7月份起,我國有機產品認證的標識應用為新的標識,過去的標識一律停止不用。消費者購買有機產品也可以到國家認監委網站進行標簽的查詢。中認網有機產品認證頻道是網站的重要的頻道,及時更新國家有機產品認證的法規制度。
文文 發表于 2022-05-19 23:53:10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貿易的發展,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提高有機產品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銷售過程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過程進行評價的活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以及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第五條國家制定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規則,統一的合格評定程序,統一的標準,統一的標志。第六條國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開展有機產品認證認可的國際互認。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對外簽署的有機產品認證互認協議開展相關互認活動。第二章機構管理第七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并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境外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第八條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檢查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第九條從事與有機產品認證有關的產地(基地)環境檢測、產品樣品檢測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取得實驗室認可。第十條國家認監委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予以批準。
國家認監委定期公布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和有機產品檢測機構的名錄。不在目錄所列范圍之內的認證機構和產品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有機產品的認證和相關檢測活動。第三章認證實施第十一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應當依據有機產品國家標準。
出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公開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的標準、認證基本規范、規則和收費標準等信息。第十三條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自愿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產品產地(基地)區域范圍,生產、加工規模;
(三)產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計劃;
(四)產地(基地)、加工或者銷售場所的環境說明;
(五)符合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有機產品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聲明;
(八)其他材料。
申請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的,還應當提供其與有機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簽定的書面合同。第十四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五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受理有機產品認證后,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規則規定的程序實施認證活動,保證有機產品認證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并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第十六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作出認證結論,并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第十七條對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并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夢的方向叫做闖 發表于 2022-06-01 02:15:25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有機產品質量,加強有機產品認證管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進口和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有機產品認證規則,對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活動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第四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第五條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
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和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認證實施規則,并對外公布。第六條國家認監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合作。
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家對外簽署的國際合作協議內進行。第二章認證實施第七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活動的能力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認證機構國家標準的要求。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檢查員,應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第八條有機產品生產者、加工者(以下統稱認證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認證機構進行有機產品認證,并提交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申請材料。
認證機構不得受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境要求,以及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的認證委托。第九條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委托人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應當在對認證委托人實施現場檢查前5日內,將認證委托人、認證檢查方案等基本信息報送至國家認監委確定的信息系統。第十條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認證機構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由認證檢查員對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并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需要進行產地(基地)環境監(檢)測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檢)測機構出具監(檢)測報告,或者采信認證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環境監(檢)測結論。第十一條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第十二條認證機構應當保證認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并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產品檢驗檢測和環境監(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監測結論的真實、準確,并對檢驗檢測、監測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產品檢驗檢測、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監測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本條規定的記錄保存期為5年。第十三條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過程實施有效跟蹤檢查,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第十四條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銷售證,以保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所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認證證書中的記載一致。第十五條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魔王 發表于 2022-06-01 03:29:0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有機產品質量,加強有機產品認證管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進口和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有機產品認證規則,對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活動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第五條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
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和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認證實施規則,并對外公布。第六條國家認監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合作。
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家對外簽署的國際合作協議內進行。第二章認證實施第七條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活動的能力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認證機構國家標準的要求。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檢查員,應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第九條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委托人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應當在對認證委托人實施現場檢查前5日內,將認證委托人、認證檢查方案等基本信息報送至國家認監委確定的信息系統。第十條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認證機構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由認證檢查員對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并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需要進行產地(基地)環境監(檢)測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檢)測機構出具監(檢)測報告,或者采信認證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環境監(檢)測結論。第十一條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第十二條認證機構應當保證認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并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產品檢驗檢測和環境監(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監測結論的真實、準確,并對檢驗檢測、監測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產品檢驗檢測、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監測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本條規定的記錄保存期為5年。第十三條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過程實施有效跟蹤檢查,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第十四條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銷售證,以保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所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認證證書中的記載一致。第十五條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第十六條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第三章有機產品進口第十八條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
該國家或者地區出口至中國的有機產品,依照相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管理。第二十條需要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的進口產品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統稱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應當向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
小滿了了 發表于 2022-06-05 20:01:51
一、正面回答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有機產品質量,加強有機產品認證管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11月5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2015年8月25日修正,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為了維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有機產品質量,加強有機產品認證管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二、分析發布有機產品認證風險預警信息的主體是認證監管部門,包括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發布有機產品認證風險預警信息的依據主要包括: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動植物疫情、環境污染風險預警等信息、監督檢查、消費者投訴舉報、媒體反映。有機產品認證風險預警信息對象包括:有機產品認證區域、獲證產品及其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
三、什么是有機認證?有機認證是有機農產品認證的簡稱。有機認證是一些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認可并大力推廣的一種農產品認證形式,也是我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的認證形式之一。推行有機產品認證的目的,是推動和加快有機產業的發展,保證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滿足消費者對有機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減少和防止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和農業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持續發展。
世聯空間 發表于 2022-07-04 18: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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