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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第
4.
2.3 條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對應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條文解釋】中解釋如下:
1、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技術運作。技術負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以覆蓋檢驗檢測機構不同的技術活動范圍。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勝任所承擔的工作。以下情況可視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1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3年及以上;
b) 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5年及以上;
c) 大學??飘厴I,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8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