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不祝
FSC 的10條通用的準則和森林評價標準1 法律依據和FSC法規:森林經營者須遵守當地法律及各國間認可的國際公約和協議,遵守FSC的全部原則和標準。
2. 占有權、使用權及責任:對土地和森林資源擁有長期占有權、使用權應有明確的書面合法證明。
3. 原住民的權利:應認同和尊重原住民有對土地領辦及資源的擁有、使用和經營權。
4. 社團關系及工人的權利:森林經營過程應保持或提高林業工人和當地長期社會穩定及經濟安康。
5. 林業的利益:林業經營過程應鼓勵有效的開發多種iso三體系認證和服務來增加經濟效益,擴大環境和社會利益。
6. 環境影響:森林經營應保存生物的多樣化及其價值、水資源、土壤及獨特的生態系統和地域范圍,以保持森林的生態平衡和穩定。
7. 管理計劃:一個符合操作規模及程度的管理計劃應是書面的,已實施的,最新的。長期經營方針及如何完成應明確說明。
8. 監督和審核:應實行符合林業經營規模和程度的監督,以評估森林的狀況、林iso三體系認證的需求量、監管鏈、經營活動及它們所造成的社會及環境影響。
9. 具有高價值森林的維護:在具有高保留價值森林地區的經營活動應保持或發揚該林區的價值特點。對有價值的森林所作的決定應從預防性措施考慮。
10. 人工林:人工林的經營和規劃應遵照第一至第九條以及第十條的規定。人工林不僅可以創造大量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并滿足世界各地對林iso三體系認證的需求,同時也減輕對森林的壓力,增強自然森林的恢復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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